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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守的經適房如何亡羊補牢



2013年5月長沙樓市銷售報告

  經適房已成為一些地方公務員的福利分房,多地現違規操作。在青島(樓盤),有不少定向的"公務員經適房"項目,被當地人稱之為"公務員小區";深圳(樓盤)海關"為解決員工住房難問題"而修建的福利房,過百平方米的房子購買時隻需20-60萬元,而今卻公然以450萬的價格叫賣,有人說這明明就是特權房。(6月23日中國之聲)

  按照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,各級國傢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;而絕大部分公務員也不符合申請經適房的政策要求。一些地方違規操作的結果,如果類似於深圳海關購房時隻需付幾十萬元,一倒手就是幾百萬元的收益,既帶有明顯的權力自肥性質,又導致嚴重的社會分配不公。試想,單靠工資性收入,多少年能夠掙得幾百萬元?更何況,此前一段時期到底建瞭多少"定向"的經適房,我們不得而知。

  諸多經適房在具體操作和分配中,已經讓保障性住房的性質徹底失守。就此,僅僅按照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追究相關者的責任,如隔靴搔癢,與動輒幾百上千萬元的收益相比,一個行政處分太過輕佻。況且,類似的責任追究,追來追去結果往往是"集體責任",找不到一個具體責任人。所以,當務之急,是對業已失守的經適房進行"亡羊補牢"。

  從根本上,必須將經適房、廉租房等一起並入到公租房體系,這是快刀斬亂麻的必要選擇。而對業已建成並辦理瞭產權登記的經適房,需要嚴格回歸到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上來。事實上,這個辦法有明確規定: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,購房人確需轉讓住房的,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;購買經適房滿5年,購房人上市轉讓住房的,應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,政府優先回購。

  也就是說,政府依法具有優先回購權,並且具有確定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比例的權力。從這個角度上,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濫用職權違規操作經適房,已是在"入口"處嚴重違規;能不能管住已建經適房的"出口",考驗著政府部門自我糾偏的責任與能力,也考驗著促進公信和公平的姿態與決心。一句話,某些"定向"的經適房不能一錯錯到底,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》也不能一軟軟到底,改錯糾偏,公眾拭目以待。

  把上市轉讓的"定向"經適房增值的絕大部分,收歸公共財政,並且由政府部門優先回購,轉而納入到公租房體系,當然是一個不錯的路徑。但是,這顯然涉及到某些公權部門對小集體利益的自我切割,難免受阻。所以,需要有全國的統一規制,就像紀檢監察系統限期清退會員卡一樣。

新聞來源http://cs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3-06-24/08023275847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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